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阜新市细河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细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系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细河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工业街小区五街坊网点。
法定代表人:王小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冬明,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胡宝全,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原审第三人: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街364号。
法定代表人:胡宝全,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慧,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阜新细河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胡宝全、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晓东
审判员  乔丹青
审判员  于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