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阜新市细河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蕾、李昭懿,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细河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工业街小区五街坊网点。
法定代表人王小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冬明,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胡宝全,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原审第三人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街364号。
法定代表人胡宝全,经理。
原审第三人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薄艳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阜新细河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胡宝全、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91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广俊
审判员  吕艳秋
审判员  公松如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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