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民初206号
原告: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中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田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蓉,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时,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东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迎宾大街364号。
诉讼代表人: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阜新启航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创业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谭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第三人: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开发区金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阜新市海州区荣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A区2-21-1、2-21-2。
法定代表人:于彦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增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蒙县民族街中段阳光新城小区6号楼网点-17。
法定代表人:牟殿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伟,系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素清,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海州区荣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增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素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辽09民初68号民事判决,原告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辽民终663号民事裁定书,以基本事实不清,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
审判长  王淑辉
审判员  陈 垠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