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04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省瑞峰锰业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90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辽宁省瑞峰锰业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辽宁省瑞峰锰业铸造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11月4日轮候冻结其名下各银行账户,期限一年。经线上、线下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辽宁省瑞峰锰业铸造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和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现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90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 岩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