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911执保38号 被保全人: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11月02出生,蒙古族,住阜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2023)辽0911民初485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农村商业银行0001xx账户内存款,期限一年。 如财产查封到期后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