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耀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博昆软件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7497号
原告重庆耀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1单元27-1,组织机构代码59050459-0。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昆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路望涪七组,组织机构代码6761372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耀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博昆软件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耀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耀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耀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