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博昆软件有限公司与重庆耀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3民申14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博昆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路望涪七组,组织机构代码67613728-5。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耀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1单元27-1,组织机构代码59050459-0。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博昆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耀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重庆博昆软件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导致合同所涉项目至今未能通过验收,造成项目烂尾,致申请人无法结清工程尾款,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不具备合同尾款支付的条件;(二)原审认定申请人违约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擅自注册“渔安通”品牌属违约行为。此外,中标合同金额也不等同于分包合同金额,以此金额计算违约金不合理。重庆博昆软件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合同尾款应否支付的问题。经查,双方签订《云阳县渔业船舶应急救援系统供货安装实施和维护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5000元定金,乙方货到并安装50套终端通过业主方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套终端全款(扣除定金),同时提供后续设备采购启动资金合计合同总金额的50%(扣除已安装的50套),全部设备及系统安装调试通过业主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正常运行三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质保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的5%(不计息)”。现申请人已支付货款324450元,尚欠合同尾款10%共计36050元未支付。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在设备及系统安装调试后申请人支付合同总金额40%的款项时曾向被申请人主张过该设备系统不能通过验收合格。现该合同项目完工已逾一年,故申请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货款。
关于申请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经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申请人先后与永川区农业委员会和铜梁区农业委员会签订渔船GPS应急救援系统合同,合同金额总计为458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云阳县渔业船舶应急救援系统供货安装实施和维护合同》中禁业条款的约定,申请人需将被申请人承建部分分包给被申请人建设。申请人在签订上述两份合同后,未将被申请人承建部分分包给被申请人建设,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禁业条款的约定,违约方需按照所签合同金额赔偿对方。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请求判令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2万元,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调减。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调减并确定违约金为59540元,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违约的问题,申请人可另案主张。综上,重庆博昆软件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博昆软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军
代理审判员*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雷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