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009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卓越印象空间装饰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口江汉北路109号金海酒店15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欧阳进涛,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卓越印象空间装饰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进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高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