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4359号
原告:***,男,1981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男,1985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卓越印象空间装饰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口江北路109号金海酒店15楼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4420103347269113H。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卓越印象空间装饰工程(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