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6865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北京市,通州区,葛布店东里xx号楼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海子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0号(中***海国际大厦一层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因原告撤诉本案诉讼费未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