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6865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北京市,通州区,葛布店东里xx号楼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海子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0号(中***海国际大厦一层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因原告撤诉本案诉讼费未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