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皓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一路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皓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2民初9947号
原告:广东一路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周坑村委会1号二楼204。
法定代表人:李泽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树钊,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皓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计星南路8号大院6号2楼205林建锋房。
法定代表人:胡梓安。
被告:茂名市茂南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处,住所地:茂名市新湖北街138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任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一路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皓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一路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一路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一路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一路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泽涛
书 记 员  丁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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