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盘州市保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22民初8116号
原告:贵州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沙路盘州小区22栋2单元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99354297K。
法定代表人:***,贵州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銮祥,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盘州市保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保田镇。
法定代表人:***,盘州市保田镇人民政府镇长。
原告贵州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盘州市保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州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9元,由原告贵州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丁再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