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贵州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281财保19号
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福圆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23933.92元。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以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2023933.92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福圆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23933.92元,期限至2022年3月1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林友芳
书记员  尹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