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02民初824号
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741922571Y。
法定代表人:拥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29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都市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拉 西
审 判 员 ***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扎西加布
书 记 员 **曲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