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冰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冰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民乐县林河果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22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冰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6643514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民乐县林河果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784037038J
法定代表人:张军禄,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冰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乐县林河果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甘0722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被告民乐县林河果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冰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24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逾期付款,承担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3748元,减半收取1874元,由被告民乐县林河果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冰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承诺书等执行文书。
2.2020年4月15日、2020年7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反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民乐县林河果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甘GX,车辆识别代码为X的X牌车一辆,本院予以查封。
4.本院向民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房地产信息。
5.2020年7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74274.00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治国
审判员  邵红年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