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腾翔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甬海商初字第1308号
原告:浙江隆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文路2号一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腾翔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巷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隆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腾翔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隆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隆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隆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浙江隆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绍 峰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章 燕 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