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腾翔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拱民二初字第1215号
原告:杭州明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隆横街7—1号三楼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宁波腾翔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巷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宁波市奔之腾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巷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明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腾翔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奔之腾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明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明江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明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计481.5元,保全费500元,合计981.5元,由原告杭州明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小 林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徐 建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