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腾翔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腾翔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胜维德赫华翔汽车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甬象商初字第437号
原告:宁波腾翔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明巷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胜维德赫华翔汽车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西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腾翔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胜维德赫华翔汽车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腾翔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0元,由原告宁波腾翔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金元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