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铖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鸿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2民初2113号之二

原告:贵州鸿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原棉纺厂片区B地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HW7C032。

法定代表人:刘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蓓,系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黔中大道电商科技园**112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NBMG9T。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住所,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金山北路希望城**楼****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H5EUXX8。

法定代表人:王大敖,系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前飞,系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鸿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鸿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鸿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鸿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72元,减半收取6586元,由原告贵州鸿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宗  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游晓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