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财保160号
申请人:贵州鑫勇治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楼****[油榨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买足自治州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河滨社区渡江南div>
负责人:全祖均。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div>
法定代表人:王耀。
申请人贵州鑫勇治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297.62元或等值财产。同时,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鑫勇治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101297.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孝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