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黔27**执2107号
贵州**建设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劳动争议)一案,福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福劳(人)仲案字【2021】9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40000元;
承担本案执行费约500元(以实际到位金额计算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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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2021)黔2702执2107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