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传代与黑龙江海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22民初1202号
原告:武传代,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被告:黑龙江海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市场街2号楼北数7门。
法定代表人:岳城棋,职务经理。
原告武传代与被告黑龙江海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峰伟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武传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人工费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在被告处从事瓦工,被告拖欠人工费8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记账凭证,之后被告陆续给付,至今仍拖欠4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主体有误。经查证,被告海峰伟业公司现已更名为黑龙江海峰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峰伟业公司已不存在,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且原告劳动报酬与案外人**有关,故原告武传代的诉讼属主体错误,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传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武传代。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