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02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创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环球商务大厦B座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66403241。
法定代表人何轶群。
被执行人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德胜东路3333号欧华大厦A楼5楼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36978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励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德胜东路3333号欧华大厦B楼15楼1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3699244。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02民初165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创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励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作出(2018)01破申16号、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励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7)浙0702民初16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胡鼎力
执行员虞帆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