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5119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创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何轶群。
被告:**,女,199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创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当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