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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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370号
原告:***盛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工业街金华市润达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内2幢1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创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下官桥路123号金华市花卉休闲市场1号楼二楼201-206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盛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创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现原告***盛风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风机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6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盛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正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