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22民初1433号之一
申请人:**县双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县开通镇新发街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
被申请人: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孟列。
被申请人: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县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吴展。
**县双吉科技有限公司与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县双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股东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申请人**县双吉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在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冻结期间不准许转让。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2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杜 伟
审判员 章万刚
审判员 石占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