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4执保208号
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铸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3)陕0524民初1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并冻结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555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于2023年3月20日对被保全人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以155502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1555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524执保20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3月20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