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6716号
原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9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街西段27号创新创业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22216174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7元,减半收取1633.5元,由原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