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长沙市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谌灿成、***、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民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谌灿成,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国,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谌灿成、***、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3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3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沙市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付星
审判员***
审判员昌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