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长沙市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完毕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923执保22号
申请人:长沙市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西冲路39号湖南省吉安特环保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成车间30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葩金路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长沙市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金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安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3民初139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001510063050000280内的存款人民币13876905.2元,已冻结0元,原因余额不足。至此,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3民初139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