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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大冶市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81民初5246号
原告:***,女,195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冶市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有家,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大冶市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田友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友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友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