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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冶市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大冶市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5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5元、执行费196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冶市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39721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两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桂鹏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