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4民初1242号
原告:**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杭州东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律、***,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大冶市天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竣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新冶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正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6号华中科技大学紫菘教师公寓C幢11层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冶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街办***。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市天鑫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竣鑫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正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09元,由原告**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