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民初74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湖北正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6号华中科技大学紫菘教师公寓C幢11层5-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正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正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2.00元,减半收取58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