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石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正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04民初1112号
原告:黄石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沿湖路(彭家堑)118号。
法定代表人:潘际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黄石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正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鲁磨路6号华中科技大学紫菘教师公寓C幢11层5-1号。
法定代表人:石义都,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正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61元,由原告黄石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