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朝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与湖南朝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3民初754号
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哨所路7号。
负责人:周应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航,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朝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长岭街道办事处臣山村火箭组。
法定代表人:丁虎,经理。
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工兵
二0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审批表
会签
意见
签发
意见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书编号((2019)湘0603
民初754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
申请人
(反诉被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永德分公司被告
被申请人
(反诉被告)湖南朝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拟稿人王工兵校稿人宋俊
合议庭或
独任审判员
意见
详见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