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键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初130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社区M7-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鹏,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来,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花明楼镇花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贺定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唯璇,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键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高新技术工业R3A-6。
法定代表人:叶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键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键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键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刘 英
审判员 金新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