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初1304号
申请人: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社区M7-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花明楼镇花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贺定良.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惠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键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48000000元银行账户资金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如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自愿为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故申请人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名下48000000元银行账户资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刘 英
审判员 金新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