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社区M7-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花明楼镇花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贺定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398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07250元,尚未履行。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2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还案款,共计34000000元。现被执行人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已履行案款10000000元,并已缴纳了本案的部分执行费4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82执721号案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学
审判员 严 曦
审判员 谢寅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尚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