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20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社区M7-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花明楼镇花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贺定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1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湖南花明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20)湘01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指定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祥伟
审判员  蔡旭辉
审判员  许运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魏仁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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