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创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5财保291号
申请人: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八字路社区车溪冲村三板桥组。
法定代表人:何哲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涤非,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雨,女,1999年12月5日出生,
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创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浔阳街道二里岗社区伯赞路大润发三楼11铺。
法定代表人:敖皓程
申请人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
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湖南创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8798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购买的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湖南创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8798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童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