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丰联达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丰联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丰联达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丰联达建设有限公司于规定期限内履行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丰联达建设有限公司主动交纳人民币92691.88元,此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候兴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9526元,收取案件受理费1923元及执行费1242.8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