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彩智能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岳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彩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12054号
原告:湖南岳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钢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华彩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创业孵化中心****房div>
法定代表人:伍矗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岳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彩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后达成和解,现原告湖南岳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岳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岳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湖南岳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饶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