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彩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创业孵化中心**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87644721X。
法定代表人:伍矗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官市。
原审被告:罗旭辉,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上诉人湖南华彩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罗旭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咸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6民初460号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华彩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两个被告的住所地都在湖南省,没有被告的住所地在湖北省咸丰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湖南省的法院管辖。同时,***是不小心摔伤的,属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并没有侵权行为人,既然没有侵权行为人就不存在侵权行为地,故一审法院认为其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通常将地域管辖划分为三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其中,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以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物或对事管辖,其以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由此可见,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是两种不同的地域管辖,两者系竟和关系,在适用时并无先后之分。也就是说,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依诉讼标的诸要素所确定的法院固然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同时拥有管辖权,两者之间实际上为一种选择适用的关系,而具体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则完全取决于原告的意思。结合本案,根据***的诉请事项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是基于***为罗旭辉承包的恩施州咸丰县咸丰高铁站水电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提起的诉讼,该诉讼从性质上属于侵权之诉。***既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因此,咸丰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华彩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红
审判员 袁 民
审判员 马红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雨点
书记员谭绍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