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02民初572号
原告***,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夹铺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军,湖南湘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茶蔸村茶蔸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志,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华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
法定代表人伍矗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慧,湖南天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军、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志、被告湖南华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益、李文慧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益民
人民陪审员 周 祥
人民陪审员 刘 璜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