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明月山村坪上组03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云港路创业孵化中心2#楼1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87644721X。
法定代表人:伍矗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1民初3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汨罗市,依法可以约定在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即使不由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原则,也应当由合同履行地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原一分公司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或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湖南华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彩一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3日签订的《桩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该条款系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能公司虽然不是该合同的签约主体,但华彩一分公司已注销登记,其权利义务应由企业法人***能公司**,因此,上诉人***主张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明确载明了合同签订地为汨罗市,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汨罗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1民初35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磊
审 判 员 严 冰
审 判 员 王 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