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1121执保33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凌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湘1121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已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凌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4305**************79账户上的存款25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祁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1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