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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0民辖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开发区星沙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广场(雄森时代广场)1424号。
法定代表人:韩世元,该公司董事。
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2民初12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实质和内容上均不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要件;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县,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以其按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运送渣土,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支付报酬及代缴罚款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的一方也即***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李气春
审判员杨利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邝玲娟
书记员朱水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