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嵘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封刀岭社区星沙大道与开元路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陈良,经理。
被执行人:陈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周芳,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嵘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磊、周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4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磊、周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南嵘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2年4月25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关于湖南嵘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磊、周芳追偿权纠纷执行六案,案号为(2022)湘0121执2245号、2246号、2247号、2248号、2249号、2250号,陈磊、周芳所欠湖南嵘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5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各案原调解书),陈磊、周芳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欠部分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欠部分以双方对账为准,该款项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账,如果未达成一致意见,则以原调解书认定的数额为准);二、若陈磊、周芳未如期付款,则湖南嵘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嵘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2250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刘 新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