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嵘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嵘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4108号之一
原告:湖南嵘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封刀岭社区星沙大道与开元路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陈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登,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季,女,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告:**,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男,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之夫。
原告湖南嵘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嵘禄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湘0121民初41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嵘禄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被告**、**名下坐落于长沙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小区X栋XX房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解除对被告**、**的其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嵘禄公司与被告**、**已于2019年5月22日就本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对原告嵘禄公司要求本院继续查封其名下房产的亦表示同意,原告嵘禄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在邮政银行长沙市雨花区支行62×××31账户、邮政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60×××8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家  昭
书 记 员 吴家昭(兼)